卷六 纪孝行章第十
[疏]正义曰:此章纪录孝子事亲之行也。前章孝冶天下,所施政教,不待严肃,自然成理,故君子皆由事亲之心,所以孝行有可纪也。故以名章,次《圣治》之后。或於“孝行”之下,又加“犯法”两字,今不取也。
子曰:“孝子之事亲也,居则致其敬,平居必尽其敬。养则致其乐,就养能致其欢。病则致其忧,色不满容,行不正履。丧则致其哀,擗踊哭泣,尽其哀情。祭则致其严。齐戒沐浴,明发不寐。五者备矣,然后能事亲。五者阙一,则未为能。
[疏]子曰至事亲。
○正义曰:致犹尽也。言为人子能事其亲而称孝者,谓平常居处家之时也,当须尽於恭敬。若进饮食之时,怡颜悦色,致亲之欢;若亲之有疾,则冠者不栉,怒不至詈,尽其忧谨之心,若亲丧亡,则攀号毁瘠,终其哀情也;若卒哀之后,当尽其祥练;及春秋祭祀,又当尽其严肃:此五者,无限贵贱,有尽能备者,是其能事亲。
○注平居必尽其敬。
○正义曰:此依王注也。平居,谓平常在家,孝子则须恭敬也。案《礼记·内则》云:“子事父母,鸡初鸣,咸盥漱,至於父母之所,敬进甘脆而后退。”又《祭义》曰:“养可能也,敬为难。”皆是尽敬之义也。
○注就养能致其欢。
○正义曰:此依魏注也。案《檀弓》曰“事亲有隐而无犯,左右就养无方”,言孝子冬温夏凊,昏定晨省,及进饮食以养父母,皆须尽其敬安之心。不然,则难以致亲之欢。
○注色不至正履。
○正义曰:此依郑注也。案《礼记·文王世子》云:王季“有不安节,则内竖以告文王,文王色忧,行不能正履”。又下文此古之世子亦朝夕问於内竖,其有不安节,“世子色忧不满容”。此注减“忧”“能”二字者,以此章通於贵贱,虽拟人非其伦,亦举重以明轻之义也。
○注擗踊至哀情。
○正义曰:此依郑注也,并约《丧亲章》文。其义具於彼。
○注斋戒至不寐。
○正义曰:此皆说祭祀严敬之事也。案《祭义》曰:“孝子将祭,夫妇斋戒,沐浴盛服,奉承而进之。”言将祭必先齐戒沐浴也。又云:“文王之祭也,事死如事生。《诗》云:‘明发不寐,有怀二人。’文王之诗也。”郑注云:“明发不寐,谓夜而至旦也。二人,谓父母也。”言文王之严敬祭祀如此也。
○注五者至为能。
○正义曰:此依魏注也。凡为孝子者,须备此五等事也。五事若阙於一,则未为能事亲也。
事亲者居上不骄,当庄敬以临下也,为下不乱,当恭谨以奉上也。在丑不争。丑,众也。争,竞也。当和顺以从众也。居上而骄则亡,为下而乱则刑,在丑而争则兵。谓以兵刃相加三者不除,虽日用三牲之养,犹为不孝也。”三牲,太牢也,孝以不毁为先。言上三事皆可亡身,而不除之,虽日致太牢之养,固非孝也。
[疏]事亲至孝也。
○正义曰:此言居上位者不可为骄溢之事,为臣下者不可为挠乱之事,在丑辈之中不可为忿争之事。是以居上须去骄,不去则危亡也;为下须去乱,不去则致刑辟;在丑辈须去争,不去则兵刃或加於身。若三者不除,虽复日日能用三牲之养,终贻父母之忧,犹为不孝之子也。
○注丑,众也。争,竞也。
○正义曰:此依魏注也。“丑,众”,《释诂》文。《左传》曰:“师竞已甚。”杜预云:“竞犹争也。”故注以竞释争也。
○注谓以兵刃相加。
○正义曰:此依常义。案《左传》云:“晋范鞅用剑以帅卒。”杜预曰:“用短兵接敌。”此则刃剑之属谓之兵也。必有刃,堪害於人,则《左传》齐庄公请自刃於庙是也。言处侪众之中而每事好争竞,或有以刃相仇害也。
○注三牲至非孝也。
○正义曰:云“三牲,太牢也”者,三牲,牛、羊、豕、也。案《尚书·召诰》称“越翼日戊午,乃社於新邑,牛一、羊一、豕一”。孔云:“用太牢也。”是谓三牲为太牢也。云“孝以不毁为先”者,则首章“不敢毁伤”也。云“言上三事皆可亡身”者,谓上居上而骄,为下而乱,在丑而争之三事,皆可丧亡其身命也。云“而不除之,虽日致太牢之养,固非孝也”者,言奉养虽优,不除骄,乱及争竞之事,使亲常忧,故非孝也。
卷六 五刑章第十一
[疏]正义曰:此章五刑之属三千.案舜命皋陶云:“汝作士,明于五刑。”又《礼记·服问》云:“罪多而刑五,丧多而服五。”以其服有亲疏,罪有轻重也,故以名章。以前章有骄乱忿争之事,言此罪恶必及刑辟,故此次之。
子曰:“五刑之属三千,而罪莫大於不孝。五刑,谓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也。条有三千,而罪之大者,莫过不孝。要君者无上,君者,臣之禀命也,而敢要之,是无上也。非圣人者无法,圣人制作礼乐,而敢非之,是无法也。非孝者无亲,善事父母为孝,而敢非之,是无亲也。此大乱之道也。”言人有上三恶,岂唯不孝,乃是大乱之道。
[疏]子曰至道也。
○正义曰:五刑者,言刑名有五也。三千者,言所犯刑条有三千也。所犯虽异,其罪乃同,故言“之属”以包之。就此三千条中,其不孝之罪尤大,故云“而罪莫大於不孝”也。凡为人子,当须遵承圣教,以孝事亲,以忠事君。君命宜奉而行之,敢要之,是无心遵於上也。圣人垂范,当须法则,今乃非之,是无心法於圣人也。孝者百行之本,事亲为先,今乃非之,是无心爱其亲也。卉木无识,尚感君政;禽兽无礼,尚知恋亲。况在人灵?而敢要君,不孝也。逆乱之道,此为大焉。故曰:此大乱之道也。
○注五刑至不孝。
○正义曰:云:“五刑,谓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也”者,此依魏注也。此五刑之名,皆《尚书·吕刑》文。孔安国云:“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。”颡,额也。谓刻额为疮,以墨塞疮孔,令变色也。墨一名黥。又云:“截鼻曰劓,刖足曰剕。”《释言》云:“剕,刖也。”李巡曰:“断足曰刖。”是也。又云:“宫,淫刑也。男子割势,妇人幽闭,次死之刑。”以男子之阴名为势,割去其势与椓去其阴,事亦同也。妇人幽闭,闭於宫,使不得出也。又云:“大辟,死刑也。”案此五刑之名,见於经传。唐虞以来,皆有之矣。未知上古起自何时。汉文帝始除肉刑,除墨、劓、剕耳、宫刑犹在。隋开皇之初,始除男子宫刑,妇人犹闭於宫。此五刑之名义。郑注《周礼·司刑》引《书传》曰:“决关梁、逾城郭而略盗者,其刑膑。男女不以义交者,其刑宫。触易君命、革舆服制度、奸轨盗攘伤人者,其刑劓。非事而事之、出入不以道义而诵不详之辞者,其刑墨。降畔寇贼、劫略夺攘矫虔者,其刑死。”案《说文》云:“膑,膝骨也。”刖膑谓断其膝骨。此注不言“膑”而云“剕”者,据《吕刑》之文也。云“条有三千,而罪之大者莫过不孝”者,案《周礼》“司刑掌五刑之法,以丽万民之罪。墨罪五百,劓罪五百,宫罪五百,剕罪五百,杀罪五百”,合二千五百。至周穆王,乃命吕侯入为司寇,令其训畅夏禹赎刑,增轻削重,依夏之法,条有三千。则周三千之条,首自穆王始也。《吕刑》云:“墨罚之属千,劓罚之属千,剕罚之属五百,宫罚之属三百,大辟之罚其属二百:五刑之属三千。”言此三千条中,罪之大者,莫有过於不孝也。案旧注说及谢安、袁宏、王献之、殷仲文等,皆以不孝之罪,圣人恶之,云在三千条外。此失经之意也。案上章云:“三者不除,虽日用三牲之养,犹为不孝。”此承上不孝之后,而云三千之罪莫大於不孝,是因其事而便言之,本无在外之意。案《檀弓》云:“子弑父,凡在官者,杀无赦。杀其人,坏其室,洿其宫而猪焉。”既云“学断斯狱”,则明有条可断也。何者?《易·序卦》称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。自《屯》、《蒙》至《需》、《讼》,即争讼之始也。故圣人法雷电以申威刑,所兴其来远矣。唐虞以上,《书传》靡详,舜命皋陶有五刑,五刑斯著。案《风俗通》曰:“《皋陶谟》,是虞时造也。及周穆王训夏,里悝师魏,乃著《法经》六篇,而以盗贼为首。贼之大者,有恶逆焉,决断不违时,凡赦不免;又有不孝之罪,并编十恶之条。前世不忘,后世为式。”而安、宏不孝之罪,不列三千之条中,今不取也。
○注君者至无上也。
○正义曰:此依孔传也。案《晋语》云:“诸大夫迎悼公,公曰:‘孤始原不及此。孤之及此,天也。抑人之有元君,将禀命焉。’”明凡为臣下者,皆禀君教命,而敢要以从已,是有无上之心,故非孝子之行也。若臧武仲以防求为后於鲁、晋舅犯及河授璧请亡之类是也。
○注圣人至法也。
○正义曰:此依孔传也。圣人规模天下,法则兆民,敢有非毁之者,是无圣人之法也。
○注善事至亲也。
○正义曰:孝为百行之本,敢有非毁之者,是无亲爱之心也。
○注言人至之道。
○正义曰:言人不忠於君,不法於圣,不爱於亲:此皆为不孝,乃是罪恶之极,故经以大乱结之也。
卷六 广要道章第十二
[疏]正义曰:前章明不孝之恶,罪之大者,及要君、非圣人,此乃礼教不容。广宣要道以教化之,则能变而为善也。首章略云至德、要道之事,而未详悉,所以於此申而演之,皆云广也。故以名章,次《五刑》之后。《要道》先於“至德”者,谓以要道施化,化行而后德彰;亦明道德相成,所以互为先后也。
子曰:“教民亲爱,莫善於孝。教民礼顺,莫善於悌。言教人亲爱礼顺,无加於孝悌也。移风易俗,莫善於乐。风俗移易,先入乐声。变随人心,正由君德。正之与变,因乐而彰,故曰莫善於乐。安上治民,莫善於礼。礼所以正君臣、父子之别,明男女、长幼之序,故可以安上化下也。
[疏]子曰至於礼。
○正义曰:此夫子述广要之义。言君欲教民亲於君而爱之者,莫善於身自行孝也。君能行孝,则民效之,皆亲爱其君。欲教民礼於长而顺之者,莫善於身自行悌也。人君行悌,则人效之,皆以礼顺从其长也。欲移易风俗之弊败者,莫善於听乐而正之;欲身安於上,民治於下者,莫善於行礼以帅之。
○注言教至悌也。
○正义曰:言欲民亲爱於君,礼顺於长者,莫善於身自行孝悌之善也。
○注风俗至於乐。
○正义曰:云“风俗移易,先入乐声”者,子夏《诗序》云:“风,风也,教也。风以动之,教以化之。”韦昭曰:“人之性系於大人,大人风声,故谓之风。随其越舍之情欲,故谓之俗。”《诗序》又曰:“至于王道衰,礼义废,政教失,国异政,家殊俗,而《变风》、《变雅》作矣。”是“入乐声”之义也。云“变随人心,正由君德”者,《诗序》又曰:“国史明乎得失之迹,伤人伦之废,哀刑政之苛,吟咏情性,以风其上。故《变风》发乎情,止乎礼义。发乎情,民之性也。止乎礼义,先王之泽也。”以斯言之,则知乐者本於情性,声者因乎政教,政教失则人情坏,人情坏则乐声移:是变随人心也。国史明之,遂吟以风上也。受其风上而行,其失乃行礼义以正之,教化以美之。上政既和,人情自治,是正由君德也。云“正之与变,因乐而彰,故曰莫善於乐”者,《诗序》又曰:“治世之音安以乐,其政和。乱世之音怨以怒,其政乖。亡国之音哀以思,其民困。”又《尚书·益稷篇》:舜曰“予欲闻六律、五声、八音,在治忽。”孔安国云:“在,察。天下理治及忽怠者,皆是因乐而彰也。”案《礼记》云:“大乐与天地同和。”则自生人以来,皆有乐性也。《世本》曰:“伏羲造琴瑟。”则其乐器渐於伏羲也。史籍皆言黄帝乐曰《云门》、颛顼曰《六英》、帝喾曰《五茎》、尧曰《咸池》、舜曰《大韶》、禹曰《大夏》、汤曰《大濩》、武曰《大武》,於乐之声节,起自黄帝也。
○注礼所至下也。正义曰:云“礼所以正君臣、父子之别,明男女、长幼之序”者,此依魏注也。《礼》云:“非礼无以辨君臣、上下、长幼之位,非礼无以辨男女、父子、兄弟之亲”是也。云“故可以安上化下也”者,释“安上治民”也。制百口:“礼殊事而合敬,乐异人而同爱。敬爱之极,是谓要道。神而明之,是谓至德。故必由斯人以弘斯,教而后礼乐兴焉,政令行焉。以盛德之训传於乐声,则感人深而风俗移易;以盛德之化措诸礼容,则悦者众而名教著明。蕴乎其乐,章乎其礼,故相待而成矣。然则《韶》乐存於齐,而民不为之易;《周礼》备於鲁,而君不获其安:亦政教失其极耳,夫岂礼乐之咎乎?”
礼者,敬而已矣。敬者,礼之本也。故敬其父则子悦,敬其兄则弟悦,敬其君则臣悦,敬一人而千万人悦:居上敬下,尽得欢心,故曰悦也。所敬者寡而悦者众。此之谓要道也。”
[疏]礼者至道也。
○正义曰:此承上“莫善於礼”也。言“礼者敬而已矣”,谓礼主於敬也。入明敬功至广,是要道也。其要正以谓天子敬人之父,则其子皆悦;敬人之兄,则其弟皆悦;敬人之君,则其臣皆悦:此皆敬父兄及君一人,则其子弟及臣千万人皆悦,故其所敬者寡而悦者众。即前章所言“先王有至德要道”者,皆此义之谓也。
○注敬者,礼之本也。
○正义曰:此依郑注也。案《曲礼》曰“毋不敬”是也。
○注居上至悦也。
○正义曰:云“居上敬下”者,案《尚书·五子之》歌云“为人上者,奈何不敬?”谓居上位,须敬其下。云“尽得欢心,故曰悦也”者,言得欢心,则无所不悦也。案《孝治章》云:“故得万国百姓及人之欢心”是也。旧注云“一人,谓父、兄、君。千万人,谓子、弟、臣也”者,此依孔传也,一人指受敬之人,则知谓父、兄、君也。千万人指其喜悦者,则知谓子、弟、臣也。夫子、弟及臣名,何啻千万?言千万人者,举其大数也。